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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皇直接任命改为普选产生。按照其后制定的《参议院议员选举法》,参议院共设252个参议员席位,其中100 名是以全国为一个大选区,统一选举产生;另外152名参议员,最初与众议员一样,即从全国的 130个选区中选举产生。
1950年5月颁布的《公职选举法》对国民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议员定额、选举程序、选举活动及选举经费管理、违法行为处罚做了具体规定。
1982年,国会通过一项改革参议院议员选举方式的决议,将 152名参议员由全国130个选区中选举产生,改为按地方选区选举产生,即按全国47个都道府县各设1个选区,每个选区按人口比例分配2-8名议员名额;将100名全国议席的参议员选举改为限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,选民在选举中直接投政党的票,而不是具体的候选人,而内阁首相,则由国会议员选举、天皇任命、间接选举产生。
1993年日本大选后,通过了《政治资金规正修正案》、《政党助成法案》,对议员选举中经费问题作出了规定。
1994年,日本对议员选举制度再次进行大幅度的改革,实行混合代表制(即采取双票制):即将全国划分为300个小选区,每个选区产生1名众议员;同时将全国再分为11个大选区,以比例代表制方式产生其余的300名众议员。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同时投两张选票,一张投给小选区的某个候选人,另一张投给大选区中的由某个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。小选区以简单多数制产生议员,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有效总票数的六分之一;在大选区的选举中,一个政党只有拥有5名国会议员或拥有该大选区议员总数20%的议员,并在最近一次选举中获得2%以上的选票,才有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。通过这次改革,基本形成了日本现行的议员选举制度。
二、议员选举的程序与规则
(一)选举的分类
日本国会议员的选举,分为总选举或称大选、通常选举或称定期选举、再选举和补缺选举四种:
1.总选举
指众议院议员的选举。分为两种情况:一种是因议员任期届满举行的选举。按照规定,应在议员任期届满前30日内举行新一届议员的选举。如果议员任期届满正值国会开会,选举可从国会闭会之日起31日以后或35日以内进行。另一种是因内阁总理大臣解散众议院而举行的选举。这种选举必须在从国会闭会 上一页 [1] [2] [3] [4] [5] 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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